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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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中藥適應症、效能、用法用量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但申請變更用法用量者,檢附影本。 三、原外盒、仿單及標籤核定本及擬變更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四、變更依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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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登記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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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