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101 條
中藥處方有效成分之變更,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但刪除硃砂、保育類藥材,或依基準方處方或其他處方等比例變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申請賦形劑變更登記之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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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01條,中藥處方中有效成分的變更需要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但如果是刪除硃砂、保育類藥材,或依據基準方處方或其他處方做比例變更,則可以準用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的規定,以申請賦形劑變更登記的方式進行,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有關資料: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01條 - 數據來源: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方網站 - 範例:過去曾發生過中藥處方有效成分的變更,經重新申請查驗登記後被核准的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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