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藥處方有效成分之變更,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但刪除硃砂、保育類藥材,或依基準方處方或其他處方等比例變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申請賦形劑變更登記之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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