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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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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檢驗機構之設備、人員編組、品質管理、作業程序、檢驗能力及檢驗紀錄,進行查,並得要求其就認證範圍之檢驗業務提出報告;必要時,得進行不定期查核。
  2. 2.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命檢驗機構參加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機構辦理之能力試驗;其參加費用,由檢驗機構自行負擔。
  3. 3.檢驗機構對於前二項之查核、提出報告及參加能力試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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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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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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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檢驗機構之設備、人員編組、品質管理、作業程序、檢驗能力及檢驗紀錄,進行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