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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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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者應確保其執行認證人員具備藥品檢驗相關知識及能力,並備有受託者對該人員初次及定期評估之紀錄。
  2. 2.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民間機構、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十二小時以上;其課程包括查技巧、檢驗知能及相關法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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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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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受託者應確保其執行認證人員具備藥品檢驗相關知識及能力,並備有受託者對該人員初次及定期評估之紀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