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查驗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應於接獲通知後二個月內領取許可文件;屆期未領者,視同放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廢止許可文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