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受託者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委託項目與內容、相關權利義務、違約處罰事由、爭議處理機制、暫停與終止委託事由及其他事項。
依照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30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受託者訂定委託契約書,其中應載明委託項目與內容、相關權利義務、違約處罰事由、爭議處理機制、暫停與終止委託事由及其他事項。這表示機構與受託者間的委託契約書應包含以上所述的內容,以明確雙方之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例如,對於違約處罰事由,委託契約書可規定當受託者違反委託內容時應負的責任和可能的處罰,如暫停委託或終止委託等。另外,爭議處理機制的規定可以幫助雙方在發生爭議時適當地處理問題,確保委託關係的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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