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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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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食品製造製造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常溫貯存及販售: 一、水活性零點八五以下。 二、平衡pH值九點零以上。 三、經熱殺菌或商業滅菌。 四、天然酸性食品。 五、平衡pH值小於四點六或鹽濃度大於百分之十之發酵食品。 六、碳酸飲料。 七、其他於常溫得抑制肉毒桿菌生長之條件。
  2. 2.前項第四款天然酸性食品,指未經調整酸鹼,其平衡pH值小於四點六之食品。
  3. 3.第一項第五款發酵食品,指經微生物代謝作用所製造、加工、調配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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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18 條規定:「食品製造業製造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常溫貯存及販售: 一、水活性零點八五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