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食品製造製造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常溫貯存及販售: 一、水活性零點八五以下。 二、平衡pH值九點零以上。 三、經熱殺菌或商業滅菌。 四、天然酸性食品。 五、平衡pH值小於四點六或鹽濃度大於百分之十之發酵食品。 六、碳酸飲料。 七、其他於常溫得抑制肉毒桿菌生長之條件。
  2. 前項第四款天然酸性食品,指未經調整酸鹼,其平衡pH值小於四點六之食品。
  3. 第一項第五款發酵食品,指經微生物代謝作用所製造、加工、調配之食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