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製造業者,其製造應依最終使用條件,選用適宜原料,並保存相關衛生安全資料。
根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45條,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所建立的紀錄,至少應保存至該批成品有效日期後三年以上。這表示製造業必須保存相關紀錄至少三年以上,以便在需要時進行查核。例如,若有一家塑膠容器製造公司在2023年製造了一批食品容器,有效期至2025年,則根據該條規定,他們應該至少保存這批產品相關的紀錄至2028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