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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之紀錄,至少應保存至該批成品有效日期後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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