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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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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驗證機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負責人、執行長或具管理事務、簽署驗證報告權之人員,其同時於食品業者擔任相關職務時,驗證機構不得受理該食品業者之驗證申請。
  2. 2.執行驗證之稽員,受派稽核案件時,應遵守行政程序法規定。
  3. 3.有第一項情事者,驗證機構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由驗證資訊系統重新擇定驗證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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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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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驗證機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負責人、執行長或具管理事務、簽署驗證報告權之人員,其同時於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