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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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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2. 2.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及其人員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應予獎勵。
  3. 3.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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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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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2 條規定:「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