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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名稱變更,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之醫療機構或法人附設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時,應檢具衛生主管機關發之開業執照影本,向保險人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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