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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法令規定,經報准支援及報經保險人同意,本保險不予給付。
  2.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報經保險人同意,指派其所屬醫事人員至山地離島地區,以巡迴醫療方式為保險對象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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