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約醫院或診所得委託特約醫事檢驗所或特約醫事放射所辦理相關檢驗、檢查業務。
  2. 特約物理治療所或職能治療所依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規定之業務範圍提供服務,應依特約醫院或診所之復健科、神經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或內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處方為之。
  3. 前項內科專科醫師應經保險人認可之具有風濕病診療專長。
  4. 第二項之職能治療所亦得依精神科專科醫師就其業務範圍開具之處方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