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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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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案件以書面審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學術機構進行鑑定,並於審議時列席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0 條,根據該法條所述,爭議案件以書面審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學術機構進行鑑定,並於審議時列席說明。這表示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過程中,審議委員會主要以書面文件為主,但若有必要,可委託相關機關或學術機構進行專業鑑定,並允許當事人在審議時出席說明。這是為了確保審議過程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參考資料: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0 條,以及相關的司法院判決書及裁判書,例如「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解釋性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之一所裁定的解釋性判決。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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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0 條規定:「爭議案件以書面審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學術機構進行鑑定,並於審議時列席說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