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案件以書面審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學術機構進行鑑定,並於審議時列席說明。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0 條,根據該法條所述,爭議案件以書面審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學術機構進行鑑定,並於審議時列席說明。這表示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過程中,審議委員會主要以書面文件為主,但若有必要,可委託相關機關或學術機構進行專業鑑定,並允許當事人在審議時出席說明。這是為了確保審議過程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參考資料: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0 條,以及相關的司法院判決書及裁判書,例如「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解釋性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之一所裁定的解釋性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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