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2條的第1項,在收到申請書後,審定爭議案件的審定期限為三個月,如果需要延長,必須通知申請人,但申請人同意的話則可以免除通知。延長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第2項則定義了補正期間的起算時間,如果申請人在審議期間續補具理由,則起算時間為最後補具理由的次日。如果逾期未審定,申請人可以依法提起爭訟救濟。 參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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