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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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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爭審會對爭議案件之審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但經申請人同意者,得免通知。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2. 2.前項期間,於依第七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於審議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3. 3.逾第一項期間未為審定者,申請人得逕行依法提起爭訟救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2條的第1項,在收到申請書後,審定爭議案件的審定期限為三個月,如果需要延長,必須通知申請人,但申請人同意的話則可以免除通知。延長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第2項則定義了補正期間的起算時間,如果申請人在審議期間續補具理由,則起算時間為最後補具理由的次日。如果逾期未審定,申請人可以依法提起爭訟救濟。 參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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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2 條規定:「爭審會對爭議案件之審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