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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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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爭審會對合於程式之權益案件或特約管理案件,應將申請書影本函送保險人提意見書;對合於程式之醫療費用案件,認為必要時,亦同。
  2. 2.保險人應於收文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資料一併檢送爭審會。但保險人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時,得依申請事項重新核定,逕行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爭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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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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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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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8 條規定:「爭審會對合於程式之權益案件或特約管理案件,應將申請書影本函送保險人提意見書;對合於程式之醫療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