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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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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確認結果,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須向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者,第三人應於接獲前條正式確認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責任保險人應於符合理賠要件之文件備齊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11條,當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須向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時,第三人應在接獲前條正式確認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而責任保險人應在符合理賠要件之文件備齊後十五日內給付。 範例:根據前述法條的規定,如果有一個人因公共安全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需要向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賠償金額。根據法條規定,這些給付必須在特定的時間內完成,以確保受傷者能夠及時收到應有的補償。 參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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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11 條規定:「依前條確認結果,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須向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者,第三人應於接獲前條正式確認通知書之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