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1. 1.長照機構變更設立許可證書所載機構名稱、業務負責人姓名、服務項目及已開放使用規模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於事實發生日前三十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負責人變更者,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時,應註銷原設立許可證書,並副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 3.前項變更後之設立許可證書,應註記歷次核准變更、停業或復業之日期、文號及變更事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