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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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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長照機構變更設立許可證書所載機構名稱、業務負責人姓名、服務項目及已開放使用規模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於事實發生日前三十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負責人變更者,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時,應註銷原設立許可證書,並副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 3.前項變更後之設立許可證書,應註記歷次核准變更、停業或復業之日期、文號及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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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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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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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長照機構變更設立許可證書所載機構名稱、業務負責人姓名、服務項目及已開放使用規模者,應填具申請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