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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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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款長期性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非流動。 五、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 六、採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之權益工具投資。 七、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撥之資產或受贈資產,因捐贈人限制而需專戶儲存之擴建基金、創設基金或社福基金等。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法令或捐贈人之限制等,應予註明。
  2. 2.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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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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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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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規定:「前條第一款長期性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