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非流動負債,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二、長期借款: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借款。 (一)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應揭露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其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三)向社員、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註明。 三、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指付款期間在一年以上之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四、負債準備-非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非流動負債。 五、存入保證金-非流動:指收到客戶存入供保證用之現金或其他資產。 六、其他非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前五款之非流動負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