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長照機構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應注意其形式及實質關係。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長照機構法人之關係人。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包括在內: 一、長照機構法人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二、受長照機構法人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三、對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設立時之原始捐助金額達該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創設基金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捐助人。 四、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資本達該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登記總資本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社員。 五、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及其設立機構之負責人。 六、前款人員之配偶。 七、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長或其設立機構負責人之三親等以內親屬。 八、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長或其設立機構負責人擔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負責人之該法人。 九、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長或其設立機構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負責人之該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