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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6 條

  1. 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為營運活動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為綜合損益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動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2.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如附件一至附件四;於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如附件五至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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