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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 二、聲明依本條例、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衡量基礎及其他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變更之理由及影響。 五、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結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九、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十、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一、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二、重大災害之損失。 十三、捐贈之對象、目的、金額、必要性與當年捐贈累計額度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額或比率,及報經准之文號。 十四、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提撥辦理研究發展、長照宣導教育、社會福利、員工薪資待遇及人才培訓之金額與支用情形;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提撥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之金額與支用情形。 十五、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七、設立機構之財務資訊。 十八、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九、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2. 長照機構法人無前項第七款及第十一款事項者,亦應記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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