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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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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四 照顧組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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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長照特約單位於執行附表四之服務內容後,始得向地方
主管機關
申請費用支付。
長照給付對象暫停或終止使用長照專業服務不可歸責於長照特約單位之情形,長照特約單位得按其使用比率申請支付。
第一項費用支付之內容,以附表四所定者為限。
長照特約單位應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供地方主管機關查
核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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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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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給付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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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付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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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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