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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16 條

  1. 長照特約單位於執行附表四及附表四之一之服務內容後,始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費用支付。
  2. 長照給付對象暫停或終止使用長照專服務不可歸責於長照特約單位之情形,長照特約單位得其使用比率申請支付。
  3. 第一項費用支付之內容,以附表四及附表四之一所定者為限。
  4. 長照特約單位應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供地方主管機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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