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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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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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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管中心或地方
主管機關
對於經評估符合給付長照服務資格及失能程度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進行複評;長照給付對象及其家屬,應配合辦理。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應按複評結果,重新
核定
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非
可歸責於長照給付對象及其家屬之原因,致未及複評者,於複評核定前,長照特約單位仍得依原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繼續提供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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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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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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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給付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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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付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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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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