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因業務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得於國外重要漁業基地派駐漁業人員,其員額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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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因業務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得於國外重要漁業基地派駐漁業人員,其員額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我國遠洋漁船國外停靠之基地共六十七處,其中依重要程度應派員常駐之基地近十處,目前僅派一位,因應國際漁業規約之實施,亟待調派漁業人員駐外,以處理漁業涉外事務及管理工作。 二、漁業派駐外人員係實際負責執行漁船作業管理工作,其服務地區並非侷限於一個國家或首都為派駐地點,必須以區域或港口為工作地點,須具有機動性,如南太平洋地區、大西洋地區之橫跨二、三個基地之管理業務,非如外交、經貿等駐外人員常駐首都或外館。 三、成立本署即為因應漁業之管理需專責與一元化,如能將派駐國外基地專員納入本署條例中訂定,則不僅符合該目的,且在運作上更加靈活,並滿足業界需求。
一、我國遠洋漁船國外停靠之基地共六十七處,其中依重要程度應派員常駐之基地近十處,目前僅派一位,因應國際漁業規約之實施,亟待調派漁業人員駐外,以處理漁業涉外事務及管理工作。 二、漁業派駐外人員係實際負責執行漁船作業管理工作,其服務地區並非侷限於一個國家或首都為派駐地點,必須以區域或港口為工作地點,須具有機動性,如南太平洋地區、大西洋地區之橫跨二、三個基地之管理業務,非如外交、經貿等駐外人員常駐首都或外館。 三、成立本署即為因應漁業之管理需專責與一元化,如能將派駐國外基地專員納入本署條例中訂定,則不僅符合該目的,且在運作上更加靈活,並滿足業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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