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這表示漁業署有權自行擬訂辦事細則,但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後方可生效。這項規定體現了漁業署作為行政單位的權責分配和內部管理機制。 例如,根據相關行政法規,漁業署可能擬訂關於漁業權的使用細則,並根據該條例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報請核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過核定後,這些辦事細則即可作為漁業署在執行業務時的具體指引和規範。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署辦事細則之訂定程序。
明定本署辦事細則之訂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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