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及督導。 二、漁業科學、漁業公害防治之研究及規劃。 三、漁船與船員之管理及督導。 四、漁業巡護之執行、協調及督導。 五、漁民團體與漁業團體之輔導及督導。 六、漁業從業人員、漁民團體與漁業團體推廣人員之訓練、策劃及督導。 七、漁產運銷與加工、漁民福利、漁業金融之督導及配合。 八、國外漁業基地業務之督導。 九、國際漁業合作策劃、推動及漁業涉外事務之協調。 十、漁業資源保育、栽培、管理、調查研究、評估及養殖漁業之策劃、推動、督導與協調。 十一、漁港與其附屬公共設施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漁獲統計及資訊之綜理分析。 十三、其他有關漁業及漁民之輔導。
抱歉,我不清楚這項法規的具體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及督導。 二、漁業科學、漁業公害防治之研究及規劃。 三、漁船與船員之管理及督導。 四、漁業巡護之執行、協調及督導。 五、漁民團體與漁業團體之輔導及督導。 六、漁業從業人員、漁民團體與漁業團體推廣人員之訓練、策劃及督導。 七、漁產運銷與加工、漁民福利、漁業金融之督導及配合。 八、國外漁業基地業務之督導。 九、國際漁業合作策劃、推動及漁業涉外事務之協調。 十、漁業資源保育、栽培、管理、調查研究、評估及養殖漁業之策劃、推動、督導與協調。 十一、漁港與其附屬公共設施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漁獲統計及資訊之綜理分析。 十三、其他有關漁業及漁民之輔導。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署所掌理之事項。 二、原由本會輔導處掌理之漁民團體之指導及監督、漁民福利、漁民訓練、漁產運銷、漁民輔導、漁業金融、漁業保險等事項與本會農糧處掌理之漁產加工事項統由漁業署辦理。 三、因應省組織精簡需要,將省屬漁業局掌理之海洋漁業管理、漁業科技推廣、漁港維修、漁產運銷、漁會輔導等業務整併納入漁業署。
一、明定本署所掌理之事項。 二、原由本會輔導處掌理之漁民團體之指導及監督、漁民福利、漁民訓練、漁產運銷、漁民輔導、漁業金融、漁業保險等事項與本會農糧處掌理之漁產加工事項統由漁業署辦理。 三、因應省組織精簡需要,將省屬漁業局掌理之海洋漁業管理、漁業科技推廣、漁港維修、漁產運銷、漁會輔導等業務整併納入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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