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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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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三、獸醫公共衛生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四、植物防疫、檢疫人員與獸醫師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五、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六、屠宰場登記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七、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 八、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九、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之疫情報告、資訊蒐集、風險分析、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十、輸出入動物與畜、禽、水產品疫病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十一、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之有害生物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十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檢驗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十三、輸出入動植物與其產品檢疫證明書及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管理及督導。 十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人員之訓練。 十五、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第2條所列事項,首先需要遵循該條例的規定進行擬訂、執行及督導。同時也需要注意相關的法規、方案、計畫的擬訂及執行。此外,還包括對技術和科技的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以及相關訓練等項目。 舉例來說,如果涉及到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事項,根據相關資料如「省公務人員權益保障書」的規定,應該依照組織調整的時間起算,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另外,根據指控的情況,需要對獸醫公共衛生政策、法規、方案、計畫的執行進行檢討,並對相應的工作指派進行合理及必要的考量。

立法沿革 2

(0870529 制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及肉品檢查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三、獸醫公共衛生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四、植物防疫、檢疫人員與獸醫師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   六、動植物防疫、檢疫及肉品檢查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七、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肉品檢查之疫情報告、資訊蒐集、風險分析、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八、輸出入動物與畜、水產品疫病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九、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之有害生物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十、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檢驗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十一、輸出入動植物與其產品檢疫證明書及肉品檢查證明書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督導。   十二、動植物防疫、檢疫及肉品檢查人員之訓練。   十三、其他有關動植物之防疫、檢疫事項。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局之掌理事項。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十二款均屬新增,而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係屬應強化之業務範圍。   三、第八款與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原列職掌同,惟野生、水產動物及其產品之檢疫,屬新增業務範圍。   四、所稱肉品檢查,係指輸出入肉品之檢查(屠體之宰前宰後檢查),有關肉品檢驗(包括微生物、藥物殘留等品質檢驗)及其他農產品檢驗仍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辦理。   五、內銷之肉品檢查業務仍由行政院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辦理。

(0900104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三、獸醫公共衛生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四、植物防疫、檢疫人員與獸醫師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五、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六、屠宰場登記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七、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   八、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九、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之疫情報告、資訊蒐集、風險分析、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十、輸出入動物與畜、禽、水產品疫病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十一、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之有害生物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十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檢驗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十三、輸出入動植物與其產品檢疫證明書及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督導。   十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人員之訓練。   十五、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畜牧法經公布施行後,為依該法第五章規定辦理全國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屠宰場登場管理等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爰予以修正,以符合本局現行之職掌。

  • 名詞
(0870529 制定)

一、明定本局之掌理事項。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十二款均屬新增,而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係屬應強化之業務範圍。   三、第八款與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原列職掌同,惟野生、水產動物及其產品之檢疫,屬新增業務範圍。   四、所稱肉品檢查,係指輸出入肉品之檢查(屠體之宰前宰後檢查),有關肉品檢驗(包括微生物、藥物殘留等品質檢驗)及其他農產品檢驗仍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辦理。   五、內銷之肉品檢查業務仍由行政院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辦理。

(0900104 修正)

畜牧法經公布施行後,為依該法第五章規定辦理全國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屠宰場登場管理等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爰予以修正,以符合本局現行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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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法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