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輸出入動物與畜、禽、水產品及其他動物檢疫物之檢疫。 二、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及其他植物檢疫物之檢疫。 三、畜禽屠宰管理事項之執行及督導。 四、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及管理。 五、輸出入肉品檢查證明書之簽發、查核及管理。 六、受理動植物與其產品檢疫之申請及辦理檢疫證明書之簽發、查核及管理。 七、輸出動植物產地之田間檢疫。 八、動植物疫病蟲害疫情與畜禽屠宰管理資訊之蒐集及報告。 九、協助督導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動植物防疫及種苗之疫病蟲害檢查。 十、其他有關動植物之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執行事項。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輸出入動物與畜、水產品及其他動物檢疫物之檢疫。 二、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及其他植物檢疫物之檢疫。 三、輸出入肉品檢查證明書之簽發、查核及管理事項。 四、受理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之申請及辦理檢疫證明書之簽發、查核及管理。 五、輸出動植物產地之田間檢疫。 六、動植物疫病、蟲害疫情之蒐集及報告。 七、支援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動植物防疫及健康種苗之疫病、害蟲檢查。 八、其他有關動植物之防疫、檢疫執行事項。
立法理由一、明定各分局之掌理事項。 二、第一款與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原列職掌同,惟野生、水產動物及其產品之檢疫,係屬新增業務範圍。 三、第五款至第七款均屬新增或應強化之業務範圍。 四、目前我國動植物防疫、獸醫公共衛生、動物用藥品、植物防疫人員及獸醫師之管理係由省(市)、縣(市)地方農政機關負責辦理,未來省政府精簡後,再將該等業務歸併入分局職掌,並將人力一併移撥。因此,目前分局僅就輸出入產品加以檢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輸出入動物與畜、禽、水產品及其他動物檢疫物之檢疫。 二、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及其他植物檢疫物之檢疫。 三、畜禽屠宰管理事項之執行及督導。 四、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及管理。 五、輸出入肉品檢查證明書之簽發、查核及管理。 六、受理動植物與其產品檢疫之申請及辦理檢疫證明書之簽發、查核及管理。 七、輸出動植物產地之田間檢疫。 八、動植物疫病蟲害疫情與畜禽屠宰管理資訊之蒐集及報告。 九、協助督導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動植物防疫及種苗之疫病蟲害檢查。 十、其他有關動植物之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執行事項。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於「輸出入動物與畜、」之下增列「禽、」等文字,以符實際。 二、配合畜牧法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第二條有關畜禽屠宰管理暨衛生檢查相關事項之增列 ,爰配合增列第三款及第四款 。 三、原條文第三款以後之款次遞移。 四、修正條文第八款係由原條文第六款移列,並增列「及畜禽屠宰管理資訊」等文字。 五、在動植物之防疫部分,各分局主要工作在協助、支援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動植物之防疫。為期明確,原條文第七款酌予文字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九款。 六、修正條文第十款係由原條文第八款移列,並增列「及畜禽屠宰管理」文字,以符合現行之職掌。
一、明定各分局之掌理事項。 二、第一款與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原列職掌同,惟野生、水產動物及其產品之檢疫,係屬新增業務範圍。 三、第五款至第七款均屬新增或應強化之業務範圍。 四、目前我國動植物防疫、獸醫公共衛生、動物用藥品、植物防疫人員及獸醫師之管理係由省(市)、縣(市)地方農政機關負責辦理,未來省政府精簡後,再將該等業務歸併入分局職掌,並將人力一併移撥。因此,目前分局僅就輸出入產品加以檢疫。
一、第一款於「輸出入動物與畜、」之下增列「禽、」等文字,以符實際。 二、配合畜牧法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第二條有關畜禽屠宰管理暨衛生檢查相關事項之增列 ,爰配合增列第三款及第四款 。 三、原條文第三款以後之款次遞移。 四、修正條文第八款係由原條文第六款移列,並增列「及畜禽屠宰管理資訊」等文字。 五、在動植物之防疫部分,各分局主要工作在協助、支援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動植物之防疫。為期明確,原條文第七款酌予文字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九款。 六、修正條文第十款係由原條文第八款移列,並增列「及畜禽屠宰管理」文字,以符合現行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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