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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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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應標明各該所在地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第 4 條,該條規定各分局必須在所在地標明其名稱。這代表各分局在地名標示上會有特定的規定,並需要符合相關規範。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會需要在高雄地區標明其名稱。這符合法規所要求的對各分局所在地名稱的標示。

立法沿革 2

(0870529 制定)

各分局應標明各該所在地之名稱。

立法理由明定各分局名稱之訂定依據。預定成立基隆、新竹、台中、高雄四個分局。

(0900104 全文修正)

各分局應標明各該所在地之名稱。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529 制定)

明定各分局名稱之訂定依據。預定成立基隆、新竹、台中、高雄四個分局。

(0900104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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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第 4 條規定:「各分局應標明各該所在地之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