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站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二、文稿之審核或代判。 三、本站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四、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五、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14條規定,檢疫站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包括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文稿之審核或代判、本站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以及其他交辦事項。 參考資料中對應的範例為:「上訴人雖於精省前調職,其性質仍屬移撥之性質,自應有「省公務人員權益保障計劃書」參之一(三)之3規定:「配住眷屬宿舍之現職人員,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致機關裁撤或隨業務移撥安置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原配住之眷屬宿舍,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規定之適用云云。並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影本二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函影本一件、臺灣省政府書函影本二件、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函影本一件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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