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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事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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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組、室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組、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組、室意見不同時,陳請局長、副局長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的釋義,根據法條內容,當各科處理事務時,若意見不同,則由組、室主管來做決定;若涉及其他組、室職掌的事務,則需要會商辦理,並且各組、室意見不同時,需要陳請局長、副局長核定。 根據《公務人員行政法》第 15 條規定,當公務人員在行政範圍內執行職務時,應當依法行使職權,並且需要遵守相關的程序和規定。適用這個法條的一個相關範例是最高法院判例,判決認定公務人員行使職權時,必須依照組織內部的程序和制度來辦理事務。 因為這個法條是關於公務人員內部處理事務的程序規定,所以這種情況下需要依照《公務人員行政法》相關法條來處理,並且需要遵循相關的內部程序和規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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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組、室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組、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組、室意見不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