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生產組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雜糧特作科: (一)雜糧與特用作物產業發展方案、計畫之擬訂及督導。 (二)雜糧及特用作物試驗研究、示範與推廣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三)輔導雜糧與特用作物產銷班企業化經營計畫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四)雜糧與特用作物產業資訊之蒐集及分析。 (五)雜糧與特用作物生產改進及產銷穩定措施之處理。 二、蔬菜花卉科: (一)蔬菜與花卉產業發展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蔬菜、花卉試驗研究、示範與推廣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三)輔導蔬菜與花卉產銷班企業化經營計畫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四)蔬菜與花卉產業資訊之蒐集及分析。 (五)蔬菜、花卉生產改進、專業區與產銷穩定措施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六)蔬菜及花卉自動化育苗場之設置輔導。 三、果樹產業科: (一)果樹產業發展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果樹試驗研究、示範與推廣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三)輔導果樹產銷班企業化經營計畫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四)果樹產業資訊之蒐集及分析。 (五)果樹生產改進、專業區與產銷穩定措施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四、種苗管理科: (一)植物種苗產業發展相關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植物種苗試驗研究、示範與推廣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三)植物品種權申請案之審理、公告及發證事項。 (四)種子種苗檢查、種苗業輔導管理與種苗進出口同意文件核發之執行及督導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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