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事處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辦事處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辦事處業務之督導、推動及執行。 二、辦事處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督導。 三、辦事處重要文稿及業務報告之撰擬。 四、辦事處業務之聯繫、溝通及協調。 五、辦事處所屬員工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辦事處例行業務之處理及簽核。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辦事處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辦事處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辦事處業務之督導、推動及執行。 二、辦事處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督導。 三、辦事處重要文稿及業務報告之撰擬。 四、辦事處業務之聯繫、溝通及協調。 五、辦事處所屬員工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辦事處例行業務之處理及簽核。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