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儲運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稻米保價收購、違規公糧繳交之處理、雜糧保價收購、農戶耕地資料建檔、水旱田輪作、休耕資料建檔事項。 二、補助農民繳售公糧稻穀隨糧包袋費用計畫之執行。 三、糧食倉儲、公糧委託業務、公糧收儲計畫之執行。 四、公糧庫存查核、公糧倉儲蟲害防治與災害處理之執行。 五、公糧倉庫與倉儲設備興修建計畫執行。 六、穀物倉儲自動化與乾燥中心設置協助與執行。 七、公糧供銷、加工、副產品處理、進口公糧業務之執行。 八、公糧運輸業務、公糧包袋資材供需計畫之執行。 九、緊急時期糧食供應計畫之執行。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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