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分署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分署長、副分署長不在分署時職務之代理。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分署長、副分署長注意之事項。 七、分署長、副分署長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 15 條,秘書的權責包括綜核文稿、處理機密文件、籌劃重要會議、代理分署長或副分署長的職務、決定分層負責範圍內事項、提請分署長或副分署長注意事項,以及處理分署長或副分署長交辦的事項。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兢兢業業、忠於職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最近的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106年鑑字第13951號判決為例,公務人員應當誠實清廉謹慎,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這正好符合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的職責,需要忠於職守,不得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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