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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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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依上年度農業用地違規
裁罰
案件
罰鍰
金額百分之二十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及相關費用。
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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