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