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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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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產養殖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外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二、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內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三、水產養殖管理設施:指供管理水產養殖場所需之設施。 四、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處理設施:指供養殖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使用之設施。 五、箱網、牡蠣養殖管理設施:指供箱網、牡蠣養殖經營所需之管理設施。 六、定置漁管理設施:指供定置漁業經營所需之管理設施。 七、其他水產養殖設施:指前六款以外,直接與水產養殖經營有關之設施。
  2. 2.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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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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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1 條規定:「水產養殖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外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二、室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