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稻米進口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改採關稅配額制度,爰增列第二項規定,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次修正後,將由主管機關加強宣導,並給予糧商半年緩衝期以為調適,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稻米進口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改採關稅配額制度,爰增列第二項規定,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次修正後,將由主管機關加強宣導,並給予糧商半年緩衝期以為調適,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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