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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優先採用在地有機農產品。
  2. 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團體或企業成立農民市集,提供銷售有機農產品之管道。
  3. 主管機關得輔導有機農產品經營者設置網路資訊平臺,提供消費者直接向生產者購買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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