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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優先採用在地有機農產品。 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團體或企業成立農民市集,提供銷售有機農產品之管道。 主管機關得輔導有機農產品經營者設置網路資訊平臺,提供消費者直接向生產者購買之管道。
立法理由為帶動生產者之投入,規範主管機關應擴大國產有機農產品市場,鼓勵或獎勵包含學校、國防部等機關、機構、團體及企業向有機農產品經營者契作等方式採用有機農產品,並輔導成立農夫市集、網路銷售平臺,以拓展有機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爰為本條規定。
為帶動生產者之投入,規範主管機關應擴大國產有機農產品市場,鼓勵或獎勵包含學校、國防部等機關、機構、團體及企業向有機農產品經營者契作等方式採用有機農產品,並輔導成立農夫市集、網路銷售平臺,以拓展有機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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