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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森林保護機關應利用各種有效宣傳方式,廣泛宣導防火知識,實施森林防火教育宣導,提昇全民防災意識。訂每年乾季為森林防火加強宣導期,會同有關機關檢查防火設施,加強引火管制,切實防範森林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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