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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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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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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法立案之
非
營利性團體、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
主管機關
得
核
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獎金: 一、平日宣傳得法,防範週密,轄區內全年未發生森林火災。 二、防救災害措施迅速
適
宜,使損害減至最低限度而有具體事證。
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性團體,依社區林
業
計畫協助森林保護工作,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森林保護工作經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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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森林保護管理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森林災害之防災、防火宣導及保森設施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獎懲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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