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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依法立案之營利性團體、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獎金: 一、平日宣傳得法,防範週密,轄區內全年未發生森林火災。 二、防救災害措施迅速宜,使損害減至最低限度而有具體事證。
  2. 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性團體,依社區林計畫協助森林保護工作,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森林保護工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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