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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森林保護機關應視需要,將轄管森林區域分區指定專人或編隊負責巡視,並得設管制站或柵門,執行森林保護工作。
  2. 巡視人員發現森林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除應即報請該管森林保護機關處理外,並應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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