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23條,原始憑證包括各種收付移轉單據、用人費用支給之表單收據、費用開支及購置財物、貨品等之發票收據及證明憑單、財物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之有關單據、買賣、借貸及承攬等契約之有關單據等。這些憑證的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的一部。原始憑證之格式內容,已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習慣上有一定程式者應依習慣程式,其餘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設計,如能代替記帳憑證者應具備記帳憑證之形式要件規定。 對於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23條的解釋,無法在提供的參考資料中找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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