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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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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始憑證分下列各種: 一、現金、票據及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用人費用支給之表單收據。 三、各項費用開支及購置財物、貨品等之發票收據及證明憑單。 四、財物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之有關單據。 五、買賣、借貸及承攬等契約之有關單據。 六、財物處分及毀損或滅失等之有關單據。 七、折舊、呆帳、攤提及攤銷等之有關計算表據。 八、各項放款及其償還之有關單據。 九、各項存款及其提款之有關單據。 十、成本計算之單據。 十一、盈虧處理之書據。 十二、法案、決議、命令、批示及其他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三、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2. 2.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
  3. 3.原始憑證之格式內容,已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習慣上有一定程式者應依習慣程式,其餘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設計,如能代替記帳憑證者應具備記帳憑證之形式要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23條,原始憑證包括各種收付移轉單據、用人費用支給之表單收據、費用開支及購置財物、貨品等之發票收據及證明憑單、財物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之有關單據、買賣、借貸及承攬等契約之有關單據等。這些憑證的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的一部。原始憑證之格式內容,已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習慣上有一定程式者應依習慣程式,其餘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設計,如能代替記帳憑證者應具備記帳憑證之形式要件規定。 對於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23條的解釋,無法在提供的參考資料中找到相關資訊。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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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原始憑證分下列各種: 一、現金、票據及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用人費用支給之表單收據。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