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輔導機關及上級漁會依專案計畫補助之經費應依其核定之實施計畫或契約之指定用途辦理。
根據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36條,政府機關、輔導機關及上級漁會補助的經費必須按照核定的實施計畫或契約指定的用途處理。例如,如果台灣省政府核定補助某漁會興建漁港的經費,漁會必須按照核定的實施計畫或契約指定的用途來使用這筆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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