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為擴充事業有增加支出之必要而非流用所能容納時,得提出追加預算,每年度以一次為限。
根據法規,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38條規定,若屬於擴充事業需增加支出的情況,而原先的預算無法容納時,可以提出追加預算,但每年度只能提出一次。這樣的規定可參考相關的法令、法條,例如財政部所公布的相關法規解釋,或是針對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來進行解釋。需要留意的是,提出追加預算的理由必須符合擴充事業且有增加支出之必要的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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