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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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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記帳之傳票及原始憑證,經記帳與帳簿對後,應逐日按科目順序連同附件、科目日結單及借貸總數表裝訂成冊,依順序編號,加訂封面,註明各種傳票張數由總幹事、主辦會計人員及單位主管人員,或等授權人員在裝訂處蓋章。每日傳票裝訂成冊後,應由會計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按冊循序編列號碼,登記傳票目錄簿,如原始憑證需另行保管者得另行裝訂成冊,並於傳票目錄簿分別註明存放地點及保管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84 條,已記帳之傳票及原始憑證應經過核對後裝訂成冊,並由相關人員在裝訂處蓋章。裝訂後應由會計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按冊循序編列號碼,記錄在傳票目錄簿中。如果原始憑證需另行保管,則可另行裝訂成冊。這項規定旨在保證財務文件的有序保管和管理。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對於會計憑證的裁判書中的情境,會計憑證的裝訂及保管應該由專人負責,且需登記在傳票目錄簿中,以確保文件能夠有序保管和管理,並能夠追蹤存放地點及保管人員。

  • 傳票名詞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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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84 條規定:「已記帳之傳票及原始憑證,經記帳與帳簿核對後,應逐日按科目順序連同附件、科目日結單及借貸總數表裝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