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記帳之傳票及原始憑證,經記帳與帳簿核對後,應逐日按科目順序連同附件、科目日結單及借貸總數表裝訂成冊,依順序編號,加訂封面,註明各種傳票張數由總幹事、主辦會計人員及單位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員在裝訂處蓋章。每日傳票裝訂成冊後,應由會計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按冊循序編列號碼,登記傳票目錄簿,如原始憑證需另行保管者得另行裝訂成冊,並於傳票目錄簿分別註明存放地點及保管人員。
根據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84 條,已記帳之傳票及原始憑證應經過核對後裝訂成冊,並由相關人員在裝訂處蓋章。裝訂後應由會計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按冊循序編列號碼,記錄在傳票目錄簿中。如果原始憑證需另行保管,則可另行裝訂成冊。這項規定旨在保證財務文件的有序保管和管理。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對於會計憑證的裁判書中的情境,會計憑證的裝訂及保管應該由專人負責,且需登記在傳票目錄簿中,以確保文件能夠有序保管和管理,並能夠追蹤存放地點及保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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