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87條規定,對各種憑證、帳簿及報表的保存年限進行解釋: 一、永久保存者:具有關尚未清結消失債權債務之會計憑證與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例如,尚未清結的債權債務可以是指尚未解決的訴訟案件或爭端等。 二、保存十年以上者:包括序時帳簿及日計表、總分類帳、資產負債及收支明細分類帳、各項重要備查簿、決算報告以及各種會計憑證。可以舉例來說,資產負債及收支明細分類帳可能包含關於該組織財務狀況的詳細資訊。 三、保存五年以上者:包括各項普通備查簿。這可能包括日常的交易記錄或其他簡單的財務資料。 四、保存二年以上者:包括各項日報、旬報、月報表及其留底。這些報表可能包括關於日常財務活動的摘要資訊。 在第二項中提到,根據實際需要,保存年限得酌予延長。換言之,對於某些特殊情況下的憑證、帳簿及報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考慮延長保存期限。 最後,在屆滿保存年限後,必須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點驗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方得予銷燬。換言之,在銷燬前需要經過組織內相應程序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才能執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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